登录 注册 投稿 留言 搜由网址导航-你上网的好助手! 网址导航  周公解梦 手机WAP网 实用查询 积分游戏
 
 搜由网-您身边的电脑专家! 收藏本站 搜由网-您身边的电脑专家!欢迎您光临!电脑有问题,就上搜由网,电脑问题由您搜.

首 页 搜由社区 互联网资讯 电脑技巧 电脑故障 电脑杀毒 电脑外设 存储硬件 3G时代 数码天地

首 页 - 互联网资讯 - 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 
互联网资讯  加入时间:2010-2-16 10:35:46  搜由网  点击:
    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3日出台了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,其中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"明知"的五种情形,规定了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、有关数量或者数额的计算、罚金刑的适用,以及"淫秽网站"的界定等相关问题。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,既是前一阶段深入整治专项行动的成果,又有助于推动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,为更加有力地打击网络淫秽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保障,也表明了我国依法治网的决心。   
法释[2010]3号  

  (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、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)  

 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  
等犯罪活动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的规定,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  

 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、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  

  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  

  (一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;  

[1] [2] [3] [4] [5] [6] [7]  下一页  



 

 打印本页 搜索相关信息关闭本页
热点文章

  免费注册 联系我们 法律申明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常见问题 留言 友情链接 广告合作 免责声明
  • Copyright © 2001-2010 WWW.SOUUW.COM【搜由网】皖ICP备08105281号